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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人民路分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020/2/21 8:30:07

作者:中国标准化
发布时间:2020-02-19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据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020年2月18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2020〕21号)》,淮南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人民路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处〔2020〕21号

当事人: 淮南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人民路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40400566395320

住所(住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 童迺国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合肥市庐阳区钢村路钢铁新村7号楼208室

2019年11月18日,我支队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交办的不合格《检验报告》(NO:AHA2019-SGC-04939):淮南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人民路分店经营的,标注规格型号为318克/袋,生产日期为2019-09-09的大枣红糖(红糖制品),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监督抽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

你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我局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29日对你公司的被委托人邓媛进行了询问调查,你公司在相关文书上予以签名认可。

经调查,你公司于2019年09月11日从“安徽养之缘农产品有限公司”采购标称“大枣红糖(红糖制品)”(规格型号:318克/袋,生产日期:2019-09-09),数量:40袋,销售了15袋,剩余25袋已被扣押。成本价是5.80元/袋,销售价是8.50元/袋,违法所得40.50元,货值金额340.00元。你公司提供购进记录和销售记录以及随货通行的出厂检验报告。

你公司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货架及仓库进行排查,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告知消费者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食品检验不合格报告食品抽样单、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证明查处你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任务来源;

2. 淮南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人民路分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童迺国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邓媛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组织情况、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情况;

3. 询问笔录、“合家福进货单”、“销售清单”各一份,证明淮南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人民路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时间、数量、成本价和销售价;

4. 安徽养之缘农产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合肥金玉超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大枣红糖(红糖制品)”同批次出厂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你公司合法的进货来源;

5、询问笔录、“召回公告”、召回材料的相关照片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召回情况。

你公司在店面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食品予以召回,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2020年2月1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淮市监食药稽罚告〔2019〕42号),你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你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